法立于上,教弘于下。
译文 法令应该由国家最高层来制定,然后对下层的人进行教化。
注释 教:教化。弘:广大。
赏析 此句强调了立法的严肃和普法的原则,这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发展。
出自→资治通鉴·唐纪·唐纪四十二
出自→资治通鉴·汉纪·汉纪五十四
出自→资治通鉴·宋纪·宋纪二
出自→资治通鉴·晋纪·晋纪三
出自→(毕沅)续资治通鉴·宋纪·宋纪一百二十四
出自→(毕沅)续资治通鉴·宋纪·宋纪七十三
出自→(司马光)资治通鉴第四十卷·汉纪三十二
出自→资治通鉴·魏纪·魏纪九
出自→资治通鉴·后晋纪·后晋纪三
出自→(毕沅)续资治通鉴·宋纪·宋纪五十九